欢迎来到青岛炳斗拳法研究会官网- 青岛弘武清洁有限公司,服务电话:13678848186
产品展示
product center
联系我们
contact us

青岛炳斗拳法研究会

联系人:周涛    

电话:13678848186

联系人:张奎        

电话:13963965788

地址:青岛市北区舞阳路九号

您当前的位置:网站首页 > 炳斗拳法章程

青岛炳斗拳法研究会章程


第一章  总则


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青岛炳斗拳法研究会。

第二条 本组织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武术组织。

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广大武林弘扬传统武术,传承、 推动螳螂拳在青岛地区的普及与发展。

第四条 本组织是青岛市武术协会团体会员单位,接受青岛市武术协会业务指导及管理。

第五条 本组织的住所地是青岛市北区舞阳路9号。
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
第二章 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
第七条 本组织发起人(举办者)是张炳斗、张奎、     等三人。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㈠ 了解本组织活动状况和财务状况;

㈡ 推荐理事和监事;

㈢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组织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八条 本组织开办资金:    元;出资者:张奎。

第九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:

开展螳螂拳的培训、展示和咨询交流活动,组织承办、协办有关比赛、表演以及武术进校园活动。


第三章  组织管理制度


第十条 本组织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五人。理事会是本组织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由举办者、会员代表推选产生。

理事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㈠ 修改章程;

㈡ 业务活动计划;

㈢ 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四) 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五) 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㈠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㈡ 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(会长)。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四条 设立副理事长(副会长)兼秘书长1名,副理事长(副会长)若干名。

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做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㈠ 章程的修改;

㈡ 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㈡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㈢ 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九条 会长委托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研究会工作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㈠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㈡ 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㈢ 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㈣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㈤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。

第二十条 本组织设1名监事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、主任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㈠ 检查本组织财务;

㈡ 对理事、会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㈢ 当理事、会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
第四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㈠ 开办资金;

㈡ 政府资助;

㈢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㈣ 利息;

㈤ 捐赠;

㈥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五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
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㈠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㈡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㈢ 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㈣ 自行解散的。

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青岛市武术协会。

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
第六章  附则
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七年三月  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理事会成员签字:

关闭